孔明网 门户 科技政策 上海市政策 查看内容

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

2016-12-26 17:59 查看: 233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政策要点: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会〔2012〕84号),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切实缓解广大小微企业的“担保难、融资难”问题,市财政局制订了《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

  适用范围:

  1.在本市注册登记、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收到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初审后有贷款意向,需要小微企业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

  3.企业愿意接受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所属财政部门”)为其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并将相关财务信息报送财政部门和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的。

  政策依据:

  《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

  http://www.czj.sh.gov.cn/zcfg/gfxwj/kjl/dljz/201212/t20121217_139372.htm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