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企[2010]299号 2010-10-28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 三、企业要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录入、审核、汇总(合并)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企业,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填报,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五、企业集团应全面推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要求其所属子公司与母公司同步推行新准则。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财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境外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等相关规定填报。分户填报和录入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七、厂办大集体财务会计决算由资助兴办的企业按隶属关系负责上报。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各类中央企业(含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批准并资助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企业厂办大集体指地方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凡中央企业资助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其决算工作由中央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和审核,在年度决算中须同时填报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决算,并在软件中选择相应任务单独填列。中央下放企业及地方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由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和审核、在软件中的集体企业决算任务中填报。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报送内容包括: (三)中央各部门报送内容包括: (四)中央管理企业报送内容包括: (五)各单位在决算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决算数据的分析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撰写《财务情况说明书》(附件6),对本年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决算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六)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进行决算数据的逐级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七)财政部将于2011年4月对全部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验审。为保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质量,财政部将对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决算工作、注册会计师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统一格式向企业布置决算工作,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企业司联系。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