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1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经委(商务委)、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的公共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为落实上述政策,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