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管处便函[2009]19号 2009-12-21
市局纳服中心、各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方便纳税人,减轻窗口人员工作量,现对《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开具涉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付款方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及省局有关文件规定,申请开票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及“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而无须提供合同或者协议。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合同、协议包含上述证明所列要素,也可以视同付款方证明处理。
二、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的填写 为减轻代开发票窗口的工作量,减少重复劳动,凡在代开发票上已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和完税情况,并且申请表和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保存的,可免予在申请表上填写完税凭证号码和完税情况。
三、关于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时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 1、 各主管税务分局在2009年12月30日前向市局纳服中心传递《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清册》(以下简称《认定清册》,见附件),同时报市局备案。 2、 在本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人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时,市局纳服中心根据《认定清册》所列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未在《认定清册》列出的本地企业,由主管税务分局出具有关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证明材料,市局纳服中心据以执行。 3、 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发生变化时,各主管税务分局应及时编制清册传递市局纳服中心,并报市局备案。
上述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
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清册
填报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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