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2011-2-11 00:00 查看: 187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并于5月21日前上报纸质及电子文档的工作总结和报表。总结包括企业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分析、处理情况及入库数等,报表《2009年国家电网公司成员单位税收检查主要问题汇总表》、《2009年国家电网公司成员单位税收检查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也可见稽便函[2009]82号)。上传地址:FTP//上传区/审理处/国家电网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内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工作结束后, 我局针对各地反映的政策问题进行了汇总并提交总局有关司,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
(一)关于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征税问题
城乡用电同价后,部分地区在目录电价以内,根据城乡全部用电量征收农村电网维护费,虽然征收的对象扩大了,但征收的总量没有扩大,依然保持原有的收入基数,并且征收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作为专款专用,符合财税字[1998]47号文件的政策目标,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路径是:
国务院的指示—总局下文(财税字[1998]047号)---再下文,虽然现在的农村电网维护的征收范围与原来的不同了,即征收基础扩大了,原来是只对农村,现在城乡一并,只要符合政策目标,并且专款专用,就不征税。

(二)关于铁塔、线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铁塔、线杆属“专用设备”类别中的“输电线路”,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点评——其他企业在分不清楚有的固定资产能不能抵扣时,可以查找《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如果能查到,就可以抵扣,当然还要考虑已明确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比如:小轿车等}铁塔、线杆的编码:284101-04。

(三)关于窃电罚款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窃电罚款是供电企业依据供电合同,向窃电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性质的款项,应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点评——可不可推论:依销售主合同而产生的任何罚款收入,都应当算是价外费用?

(四)关于电表改造工程材料进项的处理
电力企业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中,如按照规定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其电表、表箱、开关等材料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五)关于电量互抵缴税的问题
电网公司和小水电等纳税人应按照各自实际销售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不能按互相抵减后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纳税人可以就该部分销售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对方抵扣。
点评——不能互抵,由此可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不能按差额纳税或者不纳税的,各方应按各方公允价值交税。

(六)关于专用间隔费和电能表收费的征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七)关于购进电度表是否作固定资产处理的问题
电网企业的电度表分为两种,一种是电网企业自己使用的三项表、高压网表等,第二种是在终端用户处测量用户使用电量的普通电度表。前者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后者应作低值易耗品处理。
点评——无论作为固定资产还是作为低值易耗品,都可以抵扣增值税,帐务处理的结果只会对企业所是税的纳税期间有影响,为什么还要把这一项列在增值税项目下呢?

(八)关于部分购进物品是否作固定资产的问题
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对购进物品应依据其实际性质、价值、使用年限等,判断其是否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电网企业购进的不独立发挥作用的绝缘子、继电器等,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
点评——构成固定资产的零件、部件,只要不独立发挥作用,就可以按配件抵扣,结合上面的(七),在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后,区不区分固定资产对增值税有什么影响呢?

(九)关于大修理工程领用材料的进项税额问题
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或固定资产技术改造等,领用的材料不得抵扣进项税;如用于机器设备的维修等,则应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十)关于线损问题的税务处理
偷漏电损失,为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福利用电、办公用电是企业的实际用电消耗,电网企业应将此部分用电单独核算,福利用电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办公用电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点评——对电业公司的流程不太了解,想像中是不是这样:电业公司向电厂采购电,再向用户售出。这样的话,假设公司从电厂买10000度电,卖到用户那里成了8000度,损失了2000度,首先电业公司已从电厂取得了10000度的发票,但只能抵扣8000度,那2000就不要抵了,这是由于你管理不善。按前面(三)款,如果损失的这2000度公司找个理由用罚款收回来,这个罚款要交增值税,而损失的那块却不能抵,岂不比正常情况下多交税。对于其他行业也应是这样的。

二、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无偿接受资产的征税问题
电网企业无偿接受电力资产(不包括农村电力资产),将其作为自有资产管理并按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的,应作为电网公司取得捐赠资产,并入企业收入按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征税。(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收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点评——对于一个老板多家企业的情况,如果老板为了扩大规模,将一家企业的资产并入另一家企业,而并入方又不出钱的,仅仅是放在资本公积中,也是跑不了交税的。

电网企业无偿接受电力资产(不包括农村电力资产),未将其作为自有资产管理并未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的,不作为电网公司收入征税。对企业发生的这些设备日常维护维修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点评——这里的“未将其作为自有资产管理并未提取折旧”我们的理解应当是没有将这些东西入到企业帐上,既然没入帐,也就无从提折旧了,不知这“未将其作为自有资产管理”,还有没有其他理解方式。
既然不是公司的资产,但为这些设备发生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却可以扣除,这倒不是常理。
即无偿接受资产,又不做为自有资产管理,令人费解。

(二)关于可再生能源附加收入的征税问题
电网企业收取的可再生能源附加收入虽是依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的,并且专款专用,但由于没有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相关支出准予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点评——这一规定把很多的侥幸打倒了,这项附加收入可是依据国家发改委的文件规定收取的,并且专款专用,但没有纳入财政预算专户,而在自己帐户上管理,那你就交税,所以企业收取的钱,除非财政税务部门明确了不让交税,不管从那里来的钱都要交税,这里想到08年时的4万亿,要不要交税呢?

(三)关于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征税问题
电网企业代地方政府收取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全额上交省财政,并且直接使用财政部门的收费收据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代收这部分资金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点评——其实与(二)是一个政策,看收的钱是不是交财政,决定收不收税。

(四)关于节余三年以上的电力市场盈余的征税问题
“差异上网”所形成的差价保留在电网公司内部,在税收处理上,每年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格,确定电网企业成本费用,其所形成的差额,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电力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学校的费用纳税调整的问题
对企业下设的非独立的培训中心、学校等机构,其本身的资产可按税法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其所发生的当期费用,应按职工教育经费的标准进行调整。
点评——这里的培训中心、学校应当是非独立核算的,所有资产在公司帐内,培训中心发生的运营费用比如购买办公用品、支付教师工资等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不能超标。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就不适用这个规定了,企业让员工参加培训,企业向培训中心支付款项,其支付的款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而培训中心收到款项可能被要求交税。

(六)“一省多贷地区”农网还贷基金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农网还贷基金为政府性基金,属于免税或不征税收入,对企业使用这些资金不足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点评——谁能解释一下这一条,既然收的农网还贷基金是收入,为什么会产生利息支出,这些资金又用到了什么地方。

(七)超过3年未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的征税问题
如果合同规定到期没有要求退还的,应作为收入征税;如合同没有规定期限,用户没有放弃追索的,暂不作为收入处理。
点评——推而广之,其他企业的类似问题也会按此原则处理,明确规定是3年,记得有文件规定超期2年的应付帐款就会被要求纳税调整,不知这是不是对电网企业的优待。

(八)关于企业自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处理
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计税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纳税人计税时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加速折旧应依法报批。
点评——折旧年限不能随便定,就得按税法,并且加速折旧应依法报批。

(九)职工企业年金的扣除问题
电网公司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而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点评——有没有谁知道其他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扣除标准,是不是4%

(十)线损问题的扣除问题
对此按不重复在税前扣除和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用电和非相关用电的原则进行处理。办公用电作为正常经营成本在税前扣除,应从线损中剔除,不能在税前重复扣除;属于企业福利部门用电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属于职工家庭用电,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线损中包含了这两项损失,应予以剔除。
点评——意思是说线损是可能以扣除的,但你不要把办公用电、福利用电都弄到线损中,线损应当是正常损耗,上面增值税的第十项也是线损问题,偷渥电要进项转出,办公用电可抵扣,福利用电要进项转出;那么线损要不要报批呢?

(十一)职工商业保险的扣除问题
电网公司将部分工资不发放给职工而是直接购买商业保险的,实质上是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二)电费附加收入问题
电网公司随电费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有手续费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电网公司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或年金,落实到个人账户的部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可比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为员工支付应税保险金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05号)第一条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国、地税稽查局应于2010年5月25日前,将各地电网企业的检查工作终结,并按照总局稽便函[2009]82号文的有关规定,将总结报告及附表一并上报至总局稽查局(稽查三处),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当地电网企业的基本情况、自查数及入库数、检查数及入库数、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分析。

(二)部分地区的电力企业无偿接受资产的问题,因涉税数额巨大,税款可先暂不入库,如何入库待总局具体工作方案下达后执行,其税款数额及征税决定要告知企业并在总结中报告总局稽查局。

(三)因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互抵电量涉税问题的处理可不加收滞纳金,其他涉税问题的查补税款应加收滞纳金,截至日期确定为下达检查通知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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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涵简评—
简说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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