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53号 2009.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1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推广实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协调工作
税务总局成立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工作协调组。组长:缪慧频;副组长:余东、陈梦林。成员:杨峰、刘宝柱、岳光富、宁常青、李伟、鲁钰锋、袁立炫、柯琥、顾斌、陈颖。
二、前期准备工作
(一)业务准备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200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以各地征管软件现有数据为基础,在2009年6月1日前核实完成本地区的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基础资料。
各级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税务总局确定的数据范围,在2009年6月10日前完成汇总纳税企业的数据清理工作,确保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省级平台从征管软件取数的准确。地税系统的数据准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数据报文标准调整的通知》(信便函〔2008〕152号)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税务总局和省局两级部署。税务总局平台支撑各级用户的业务处理,省局平台负责与各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和数据检查,对企业所得税内、外部电子申报数据进行校验比对,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及时性。
(二)环境准备
各省税务机关所需软硬件设备自行解决。各省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在2009年5月底前按照快速、节约、实用的原则,准备好相关服务器及存储等设备(具体配置可参考附件),完成网络配置及安全配置的调整,确保省(区、市)、地(区、市)、县(市)三级税务机关用户安全便捷地访问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前期准备过程中的相关配置参数及要求,请各地及时查询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http://130.9.1.248)。
三、部署实施
各省税务机关应按上述要求完成环境准备。税务总局将远程或现场完成相关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的安装配置,组织系统联调。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置综合征管软件的查询用户及密码,配合税务总局完成软件的安装和联调工作。
四、系统培训
(一)税务总局将在2009年6月底前组织各省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以及相关业务处室骨干人员的相关技术、操作培训以及运行维护的师资培训。
(二)税务总局已培训师资人员要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和税务系统内部信息交换传输平台用户的具体操作培训。
五、 系统初始化
(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税务总局平台
税务总局将于2009年6月中旬完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税务总局平台的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及各省税务机关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及密码配置,并将用户名及密码通知各省税务机关。
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09年6月22日前,登录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总局平台,完成本地省级税务机关相关用户及税务机关代码配置。
(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省级平台?各省税务机关应在2009年6月24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省级平台的系统设置与系统初始化。
六、 数据传输和使用考核
为加强数据传输、使用考核管理,确保数据传输的准确、及时和完整,加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考核管理,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制定相关数据传输、使用考核的管理制度,做到数据传输和使用的考核工作有章可循。
七、 准备情况及推行计划的上报
各地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开展工作,做好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并在2009年5月底前将业务技术准备、业务技术联系人等情况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联系人:所得税司,岳光富,电话,01063417875;征管科技司,鲁钰锋,电话,01063418697;信息中心,柯琥,电话,01063417638;陈颖,电话,01063417643。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设备及配置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