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火字[2009]152号 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10-5-3 00:00 查看: 144 来自: 孔明网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科火字[2009]152号      2009.6.26

各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为推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平稳有序的开展,在充分征求有关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技部火炬中心研究制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请你们参照指导意见,安排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有关内容, 为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认定工作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提供参照,科技火炬中心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发挥科技部门作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1、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好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与本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认定工作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各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认定工作时,可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简称认定机构)。

2、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国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在各示范城市轮流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国家有关精神和要求,协商交流认定管理工作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二、把握税收政策导向,科学制定认定标准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五部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和要求开展认定工作。在认定工作中,科技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握《通知》明确的“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的政策目标,根据《通知》确定的认定条件和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合理的具体认定指标,科学评价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水平或具备研发能力的强弱,引导服务外包企业提高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增强综合竞争力。

三、统一企业申报票标准,规范认定管理流程
为确保各地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统一企业的申报材料,认定流程和复审/复核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申报材料
1、各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见附件1)应基本一致,各省(市)可以根据需要增加附表;
2、各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证明材料清单应基本一致,各省(市)可以根据需要补充清单目录;
3、各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2)基本一致;
4、各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样式基本一致,证书号按照认定年度+省市区号+流水号统一格式编发;
5、各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评审专家组组成基本一致,即:专家组不少5人,其中应有财务专家和技术领域或行业管理专家各1名;
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通常每年两次,自申报开始至公示结束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二) 认定流程
1、企业注册登记。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见附件3),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企业所在地(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
地(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2、企业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推荐表》并在网上提交,同时按申报证明材料清单要求将材料报至地(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
3、初审及出具推荐意见。地(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可以采用分审、联审、会审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
4、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后,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5名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5、将认定名单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主管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6、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国务院5部委备案。
7、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四、复审和复核管理
(一)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地(市、区、县)级科技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出现下述情况的应进入相应程序处理:
1.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进入复核程序: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提请认定机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复核的。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三年复审一次。企业应在届满三年的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复核的重点是对发现的企业问题或变更的事项进行核查,以确认是否属实。已经证实问题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次申报按初次申报受理。
复审的重点是根据《通知》中认定条件第3条、第5条、第6条对企业进行核查。企业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表和离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初次认定进行公示与备案,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审不合格言,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市、区、县)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对企业复审/复核的初步意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其它有关部门确定最终意见,并报国务院5部委备案。
(四)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同级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不定期抽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情况。在认定和复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上报科技部和其它有关部委。

附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专家评审意见表
3.企业注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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