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便函[2009]37号 关于做好近期税务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4-2 00:00 查看: 167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近期税务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稽便函[2009]37号     2009-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各级税务稽查局正在按照国税发[2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2009年工作要点》的要求,部署开展今年的各项税务稽查工作。结合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电视购物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电视购物企业检查是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各级税务稽查局在部署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务必对电视购物企业的检查予以高度重视,善于选取该类企业的检查对象,把握重点,采取有效手段实现突破。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相关案件(详见附件)情况,各地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在调取企业账本、凭证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追查企业资金流动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隐匿账户、实施账外经营。稽查局调账时要注意同时调阅企业的电子信息,防止不法企业灭失重要证据;检查中,要认真查询企业对外宣传材料中提及的消费者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资金流动情况,争取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隐匿账户。如发现隐匿账户,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梳理交易关系,明确款项性质,为检查工作最后定性处理打好基础。

2.从对速递公司调查取证入手,认定不法电视购物企业的逃税问题。电视购物企业一般要与速递公司签订委托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协议,委托速递公司承担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及物品的运递、配送和货到付款(COD)服务,将客户通过电子商务或其他邮购方式订购的商品邮件迅速投送到客户手中。速递公司则按照协议代电视购物企业向客户收取货款,然后将货款汇入电视购物企业的隐匿账户。稽查部门要将不法电视购物企业隐匿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与速递公司汇入货款逐笔核对落实,固定证据链条;根据电视购物企业收取货款的账户是否为隐匿账户,是否未申报纳税等证据进行定性处理。

3.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稽查部门要对电视购物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相关银行账户资金往来以及相关协议或合同等情况进行协查,确保定性准确;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协同调查取证,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布控,防止因犯罪嫌疑人潜逃出境造成税款损失。

二、严厉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税函[2009]130号)要求,早部署、早启动,特别是通知中提到的重点地区,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切实抓出成效,严厉查处和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此项工作部署后,部分地区来电询问出口CPU 的海关商品代码。经查询,2006年以前,CPU海关商品代码为8471504000;2007年以后,CPU海关商品代码为8473301000。

三、做好部分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
各级税务稽查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35号)要求,认真督促、指导辖区内大型企业集团的相关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开展税收自查工作,落实稽便函[2009]35号文件规定的各级税务稽查局自查工作职责。

此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好辖区内其他重点税源企业的自查与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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