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2010.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云中飞点评非常强悍的财税[2010]111号 毒 砂 点 评— 文件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技术转让的范围本不是个难事,选择国家需要鼓励的产品即可,比如上面说的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这些能转让所有权的东西好说,但由于物权这个东西的出现,使这个问题变得复杂,技术咨询合同算不算?诸如此类的权利形态很多,哪些属于免税范围? 目前我国除了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和几个用益物权外(这个和技术无关),只有专利法确立的专利权、商标法确立的商标权、著作权法确立的著作权等,所以111号文件将“专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著作”纳入范围,同时由于我国参加了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于《知识产权协定》确立的知识产权范围,所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也被纳入技术转让的范围。 财税[2010]111号文件可以说充分尊重了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值得鼓励。 废话一句:财税字就是不一样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