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6 17:59 查看: 221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沪财税[2011]11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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