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 2011.1.31 2011年1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悄然出台。此前,国内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却无国家层面立法,国家发改委拟联合其他部委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但未能与其他部委形成广泛共识。后,国家发改委拟作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主管部门出台部门规章,先行对部分股权投资基金试点地区进行监管。原拟出台文件多次易稿,名称亦由“办法”、“意见”改为现在的“通知”,适用范围也由全国范围(整个行业)改为试点地区。2011年初,业内曾小范围流传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证券投资”扩展到“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该修订草案引发不少争议。联想到该“通知”出台的几经波折,显然,不同监管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思路存在明显分歧,监管部门的复杂心态也值得玩味。 该通知针对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及江苏、浙江、湖北三省。该通知包括六部分: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二、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三、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四、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五、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六、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基于从事十余年投资基金法律服务的经验,该通知的出台,势必对如火如荼的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带来深远的影响,行业也面临新的挑战。 行业立法方面,该通知作为国家部委层面第一次针对股权投资行业出台的法律文件,虽然立法层次较低,却是一个质的飞跃。此前,国家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曾开展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并陆续在天津等试点地区进行设立和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尝试,但一直未能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进行明确,理论和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该通知该通知的出台,无疑对促进股权投资行业的后续立法和行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创业投资与股权投资的关系得以厘清,创业投资也属股权投资。 政府监管方面,该通知明确国家发改委通过建立健全备案管理系统,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股权投资企业实施适度监管。显然,国家发改委通过该通知表明了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监管诉求,也是对持不同监管思路相关部门的积极响应。根据该通知,除已经备案的创投企业或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单一出资人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外,其余股权投资企业均需到发改委进行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企业,发改委将在其门户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视其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对于不按规定备案的企业,发改委尚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但毕竟迈出了监管的重要一步。
对股权投资行业而言,也有诸多要关注之处: 2、投资方向。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所谓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存在不确定性,值得业内关注。 3、资金募集方式。该通知要求仅能严格依据私募形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非法募集资金是PE遭到诟病的问题之一,该通知表明了发改委对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形式非法集资活动的关注。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涉及5个罪名的认定和2个罪名的刑罚适用问题,确定了十种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具体而全面,也表明了立法机构打击扰乱金融秩序之非法集资活动的决心。 4、风险控制方面。该通知对基金对外担保、关联方投资等事项给以了严格限定,并明确受托机构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股权投资基金资产应当进行托管。 5、管理机构职责方面。特别明确了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退任的情形。 6、备案程序。明确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除三种情形外,应当申请备案。明确了备案责任人及备案要求及流程。备案涉及材料和文件还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意见。 此前,坊间流传国家发改委已经暂停了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而该通知的出台,对于希望通过国家发改委备案,进而申请国家社保基金资金参与的机构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因为依据该通知,备案更为便捷。但对于一些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备案意味着成本增加,或许选择在试点地区之外注册就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当然,适当降低基金规模也会成为一种选择。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该通知显然体现的是“抓大放小”的监管理念,此前各地已经注册了大量基金,而且部分基金规模尚未达到5亿规模,如何在该通知之外,制订相应的监管规则也是一个难题。监管过松,无法与该通知体现的监管思路相匹配;监管过严,此前招商引资的大好形势势必受到影响。 无论对地方政府而言,还是对股权投资基金而言,253号通知文件本身和出台背景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全文下载: rar 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通知答记者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