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税服务:指有偿(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提供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增值税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增值税征收率(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为3%。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