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 财建[2010]44号 2010-03-05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 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厅(局): 二、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生资源的回收、分拣、简单加工,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三、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对2009年6月1日以来消费者交售的以旧换新旧家电完成回收, 予以运费补贴。 四、其他相关事项仍按《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财建〔2009〕498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运费补贴标准表 下载: xls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