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号 2011-0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2012年海阳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以下简称亚沙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2.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4.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5.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6. 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7.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 二、关于亚沙会参与者的税收政策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沙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关于亚沙会的进口税收政策 四、上述税收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财政、税务及海关等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