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557号 2009-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查办税收案件任务的完成,安排用于税务稽查部门查办税收案件的专项经费。包括一般办案费和大案要案办案费。
一般办案费,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有关规定立案查办除大案要案以外的税收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大案要案办案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者督办税收违法大案要案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请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或者组织协查,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视同大案要案处理: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下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
(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
(七)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
第五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或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差旅费,是指办案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及杂费。
(二)邮电费,是指办案人员在集中办案或者异地办案期间所发生的邮寄费、电话费(不含移动通讯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三)会议费,是指召开与办案直接相关的会议所发生的会议场地租用费、印刷费等。
(四)设备购置费,是指为查办税收案件购置必需计算机、摄像器材、传真机、复印机等办案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五)租赁费,是指集中办案过程中临时租赁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其他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六)培训费,是指集中办案期间,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七)检举奖励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奖励已查实并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检举有功人员的经费。
(八)协查办案费,是指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支付给案件协查单位的有关费用,复制、翻拍、传递情报材料的费用以及组织、委托有关方面人员进行专题情报研究的费用等。
(九)误餐费,是指办案人员在市内调查取证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用餐的补助。
第七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支出,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应当严格控制支出。
(一)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的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严控制设备购置支出,办案所需设备原则上使用已有设备。需新购置设备的,所需经费从基本支出经费中安排,确实无法安排而办案又急需的,可从设备购置经费中安排。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控制租赁设备支出,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应当在参照当地相关设备租赁价格水平的基础上,从严控制租赁费支出。
(四)检举奖励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邮电费、误餐费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协查办案业务量,从严控制协查办案费支出。
第三章 预笋编制和执行
第八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批复程序,按照财政部部门预算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