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4 00:00 查看: 215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审批调整]
2010年2月4日 财税[2010]7号
审批调整——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特别提示——本法规中“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 ”取消审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上述行为的认定,由投资人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通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附件: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要求 下载: tif 文件
管理员|孔明网 ( 沪ICP备160292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