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254号 2009.5.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原为中外合资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06年整体转让给珠海市煤气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成为珠海市煤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鉴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只是股权发生改变,其法律主体、经营范围、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并没有发生变化。 经研究,同意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2006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年限内,用以后年度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