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1.8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
二、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三、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
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
附件2: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五条中的“国家长期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规定”。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3.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4.删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删去《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6.删去《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三条。
7.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对税种、税率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
8.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9.将《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的共同打捞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0.删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八条第四、五、六款,第十条第二、三款,第十一条第二、三、四款,第十三条第六款。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依法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11.删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将下列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1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19.《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三、删去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投机倒把”规定并作出修改
2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2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四、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2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将《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修改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2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27.《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9.《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三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37.《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
39.《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4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43.《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九条。
45.《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46.《国防交通条例》第五十一条。
47.《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8.《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四条。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5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6.《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5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59.《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八条。
6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6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2.《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6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