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6 17:59 查看: 164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财税[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管理员|孔明网 ( 沪ICP备160292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