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7号 2010-11-03 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广东省(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二、财综[2009]90号文件已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应按此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不得免征。 三、对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目前为24家)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部销售电量,均应计征基金,自2010年1月1日起至今尚未计征基金的,应足额补征。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财综[2009]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也不得擅自减免基金。凡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