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674号 2009.12.2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规定,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预征税款的原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2009年度的预缴税款。 二、与华能国际存在类似情况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即2008年各个预缴月份或季度汇总计算的实际利润额均为负数,按规定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均不应该预缴企业所得税款,但存在部分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入库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备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