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33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09-12-17 00:00 查看: 193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2009-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