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制约工作的意见 稽便函[2009]92号 2009-1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一、加强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规范执法意识 (二)不断强化廉政建设。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教育和引导广大稽查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认真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警惕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自觉防止权力滥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并落实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要继续完善稽查执法行为规范,减少权力“寻租”机会;认真落实关于严格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醒、约束。 (三)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制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仅对稽查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要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完善制度、加强管理,预防和杜绝不廉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稽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制约功能 (二)加强对选案环节的监督制约,切实解决“想查谁就查谁”的问题。稽查选案要详细列明选案依据或案件来源,逐步推行利用数据分析和数据模型筛选被查对象,实施主动选案、科学选案,确保选案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不断提高选案准确率;凡属公民举报(经初步审核有检查价值的)、上级督办、协查案件和专案检查对象的,均应列为稽查局的必查案件;在被查对象确定后,如确有必要撤销案件的,须有完备的审批手续;暂缓检查或超过期限未能查结的,须列明原因上报审批。 (三)加强对检查环节的监督制约,切实解决“想怎么查就怎么查”的问题。稽查执法过程中,重要职责和重要工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稽查干部共同实施。稽查干部与被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一切接触(包括约谈、政策辅导、询问、调账、检查等),须有2名以上的稽查干部在场方可进行;案件主办、协办人员的搭配要定期调整,稽查干部的检查范围和检查区域不可长期固定;要认真执行稽查告知制度,实施检查前主动告知被查对象税务稽查的办案程序、执法规范、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救济途径等事项;要进一步规范账簿凭证、电子数据的调取、登记、保管和退还手续,防止重要资料的丢失和人为替换;稽查干部在调查取证时必须调取与被查对象有关的账簿凭证、电子数据等资料,详细填列调取账簿凭证资料、电子数据等清单,由检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 (四)加强对审理环节的监督制约,切实解决“检查处理随意性”的问题。负责审理工作的稽查干部要对案件检查的全过程进行实体、程序方面的全面审查,加强对各环节流转的工作内容、办理意见和工作记录的审核检查;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对被查对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拟免除处罚的案件,须由稽查局集体审议决定;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重大案件应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五)加强对执行环节的监督制约,切实解决“查完之后久拖不决”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执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稽查案件的执行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执行人员实施,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不得故意拖延;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被执行对象的跟踪管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等职责,严格按照规定选定财产拍卖、变卖的资产评估和拍卖机构,及时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对符合涉税犯罪移送标准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依托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过程监控,解决“工作好坏一个样”的问题。要借助即将实施的金税三期工程,全面推动稽查管理的规范化,建立新型税务稽查信息化平台,搭建覆盖总局、省、市、县四级稽查部门执法所有环节、岗位和事项的稽查信息化网络平台,按照稽查业务内在规律,对案件检查过程进行实时监控,随时掌握案件查办进度,实现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稽查局对稽查干部查处案件的全程监控,减少执法随意性。 三、落实稽查执法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制约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