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2010.10.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该文主要针对原所得税法相关政策问题的处理作进一步的明确—— “除另有规定外”是指根据新所得税法相关政策的“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制定的文件有效— 国税函[2009]118号: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法规解读——财产转让等所得须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 无特殊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不可递延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