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便函[2008]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关于印发《2008年国际税收工作重点》的函 ...

2012-10-26 00:00 查看: 200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关于印发《2008年国际税收工作重点》的函

际便函[2008]50号     2008.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国际税收工作会议精神,我司研究制定了《2008年国际税收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向我司反馈。

2008年国际税收工作要点

2008年是全面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年,也是国际税收工作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做好全年国际税收工作,对于开创国际税收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当前国际税收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2008年国际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完善五个机制,培养一支队伍,全面充实和加强国际税收工作,不断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国际税源监控机制,防范国际税源流失风险
(一)建立税务登记备案制度,从源头上及时掌握并跟踪纳税人的跨国(境)投资、交易信息。

(二)建立国际税源日常申报及监控制度。一是居民企业跨国交易申报制度;二是非居民所得税的申报及相关资料报告制度;三是相关数据信息的申报、采集、沟通和共享制度;四是建立健全国际税源数据库,探索跨国税源监控办法。

(三)开展国际税源分析预测、纳税评估。进一步健全属地基础上的专业化管理机制,发挥基层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工作在国际税收管理中的基础作用的同时,根据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特点,探索实行分类管理办法,将大型、特大型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管理放到市级以上国际税务管理机构负责或组织实施。开展国际税源分析预测和纳税评估,特别注重对大型跨国公司实施全面税务审计,不断提高申报和采集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制定下发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有关规定及要求和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的解释性文件;与日本、英国、比利时、德国、法国等国进行税收协定谈判;梳理、修订现行税收协定;清理、更新与税收协定有关的文件;开展税收协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防范税收协定滥用。

(五)加强部门配合与国际合作。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掌握跨国纳税人的第三方信息;充分发挥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作用。实施中荷自发情报交换工作安排;谈签实施中俄情报交换工作试点协议;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交换税收情报;改进我国对外自动情报交换工作;推动情报交换与国内税收征管的衔接;通过税收情报交换查处国际偷逃税。

(六)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充分利用cTAIs、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软件等信息系统,提高国际税源信息获取和监控的效率。

二、完善跨国反避税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
(七)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细化、修订反避税规章、制度;研究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操作规程;制定反避税内部工作制度。

(八)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将质量标准和要求贯穿反避税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大案件调整补税力度,使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诉讼和相互磋商的检验。

(九)深入开展相关行业的反避税调查。在制衣制鞋、快餐、电子和通讯设备制造等行业的反避税调查工作中取得突破,发挥反避税工作的辐射作用。

(十)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赢的前提下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注意协调税收成本和效益之间的关系。

(十一)完善反避税基础信息建设。深入发掘、应用现有数据库的功能,在熟练使用BVD数据库的同时,着手使用标准普尔数据库,并对使用效果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发挥数据库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

(十二)进一步加大反避税人才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反避税人员素质。

(十三)规范反避税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反避税经费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三、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机制,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
(十四)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出台非居民承包工程和劳务税收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预提所得税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外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十五)启动全国项目(行业)联查。在摸清年度非居民税源的基础上,对铁路、高速公路、港口建设等非居民参与的国家或地区重点工程项目,以及金融服务、建筑设计等行业劳务大项目,启动全国项目联查,识别管理漏洞,规范税源管理,查处偷避税行为。

(十六)继续加强外籍个人“一人一档”资料管理,提高年所得1 2万元申报的人数和质量。更好地利用情报交换、纳税约谈等方式,识别和查处外籍个人利用境外支付方式进行避税和恶意税收筹划,提高外籍个人和税务代理的税法遵从度。

(十七)继续推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基础信息系统软件的试点和在全国范围内的逐步推广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软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十八)建立非居民管理与情报交换相互支持的机制。完善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纳税申报体系,改变基层手工制作情报的方式;强化情报请求和使用,为非居民管理提供信息来源和手段。

(十九)加强与非居民税源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合作,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探索加强税源管理的新方式。与外汇管理局加强协作,研究与外汇管理局对服务贸易对外售付汇的共同试点和数据信息共享合作,同时做好数据共享到位以前过渡期间税务部门开具售付汇凭证工作。

四、完善居民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机制,推进“走出去”发展战略
(二十)为我国企业和个人境外投资提供优质税收服务。修订和完善我国居民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补充和细化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关内容,进一步介绍我国居民主要投资国的税收法规和征管制度。畅通我国居民境外投资宣传和咨询渠道,通过各种培训和座谈会,主动解答其所关心的各类问题,加强税收辅导。进一步宣传和执行相互协商程序的有关规定,解决居民与投资国税务当局的税收争端,维护其税收利益。

(二十一)落实和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一是实施税收抵免,消除或减少双重征税。根据税收协定和国内法有关规定,完善境外投资税收抵免制度,特别是多层间接抵免办法,及时对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款实行抵免。二是落实税收协定饶让抵免条款,确保我国居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得以落实。

(二十二)规范和加强我国居民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研究制定受控外国公司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检查工作;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反避税力度,重点审计其来源于避税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

(二十三)开展国内外税收信息和管理合作。加强与我国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外国税务当局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建立税收征管互助机制。

五、完善外事管理和国际交流合作机制,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和我国税收中心工作大局
(二十四)完善外事管理制度。修改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系统外事工作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外事计划,进一步做好国税系统联合组团工作;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十五)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外事纪律。严格按照税务系统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和工作程序的规定,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项目和因公随团出国(境)项目的审批,防范越权审批、弄虚作假现象,严格禁止公款旅游。

(二十六)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我局的对外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项目合作和与地区性税收组织的业务交流,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一是承办好SGATAR第38届年会及第4次培训机构负责人会议;二是协助注册税务师协会承办好亚洲及大洋洲税务师协会(AOTcA)第1 6届理事会及第8次会员代表大会;三是执行UNDP牙!~OECD项目,组织参加各类国际会议。

六、建设高素质的国际税收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能力
(二十七)开展不同层次的国际税收人才和反避税人才培训。
一是分别举办司、处级领导干部反避税培训班,使各级领导干部了解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性及其基本要求;举办为期7个月的反避税研修班和1年制涉外税收外语高级研修班,培养高素质的国际税收专业人才;同时举办反避税业务强化培训班,培养基层反避税业务骨干。二是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快国际税收人才培养,有计划地向发达国家派送一定数量的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税务干部,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中长期培训和工作实习,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税收管理理念和做法,不断提升我国国际税收工作能力。

(二十八)配备充实好专业化国际税收人才。把精通国际税收
业务的人才或经过国内外培训的专业人员配备到各级国际税务管理机构,保持人才队伍的稳定性,确保经过严格培训和实践锻炼的干部能够在国际税收岗位上充分施展才干,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关法规——国税发[2006]70号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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