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税函[2010]367号 2010.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预防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税务总局今年下发了两批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目录,现根据出口退税宏观分析系统、骗取出口退税及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例剖析,以及一些地区的反映,制定了《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出口企业出口目录所列关注商品,且单笔出口申报退税额超过10万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要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力度。 如果企业短期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较大的,单笔申报出口退税额可不受10万元限制。 三、出口企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首次出口关注商品,此前税务机关未对出口关注商品进行核查的,税务机关要从出口企业已申报出口退税的关注商品中进行抽查。
四、对于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需要通过函调核实的,税务机关可以首先从中抽取供货金额、数量较大的供货企业发函调查。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对《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的增减调整建议以及本通知执行当中的情况及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六、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类别编码对照表》(附件)中的“类别特征描述”认为应当增加到《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的商品,在向税务总局上报增加建议的同时,可作为关注商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