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0]35号 2010.1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0年12月1日起<具体规定见下面总局解释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总局解释文件—
财税[2010]103号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局宣传文件—
国税函[2010]587号 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屋提示——
随着最后两项“内外有别”的税费征收统一化,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将完全取消,这是否会影响到我国未来对外资的吸引力?对此,财政部方面表示,税制统一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由于我国整体向好的经济状况造就了广阔的消费市场,同时能够提供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此外我国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也对外资企业具有较大吸引力。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相关政策——
国税函[2006]815号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京地税地〔2010〕9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退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对外企也将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随同预缴的增值税一起缴纳吗?
欠缴增值税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统一
中国完成统一税制最后一关 外企将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