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能源局 财建[2009]718号 2009-11-09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已确定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项目,计划在2-3年时间内实施完成。为加快示范工程建设,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要求,现就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严格招标程序,做好招标工作。 (二)招标条件必须符合《金太阳示范工程基本要求》。 (三)招标条款不得含有要求使用本地产品等地方保护内容。 (四)光伏系统集成商或关键设备生产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对外采购也必须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如选用本企业或关联企业提供的集成服务或关键设备,需在符合《金太阳示范工程基本要求》基础上,按成本核算投资。财政部对其补贴标准另行核定。 三、示范项目要加快实施,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同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尤其是对造价偏高、系统集成商或设备供应商作为业主单位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在工业区、产业园连片开发建设的项目,要集中实施,统一管理,提高综合效益。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配置数据采集系统和远程通讯系统,实行集中、实时监控。 五、项目完工后,业主单位要抓紧进行项目竣工决算,财政部将会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据实清算补助资金。 六、申请2009年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业主单位在完成立项、用地许可、项目审批、关键设备招标、资本金筹措等前期准备工作后,及时提交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中标协议、购销合同、项目审批文件、关键设备检测认证报告、同意接入电网意见等相关材料。各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汇总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按项目装订成册,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