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修改版) 第一条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公益性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资助申报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动漫游戏创作项目的资助工作,促进动漫游戏的创新发展,多出优秀作品,推进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本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11年修改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动漫游戏创作项目,主要包括以二维或三维形式呈现,具有较高技术性、互动性和文艺价值的,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游戏和单机游戏,主要指角色扮演类(rpg)、冒险类(avg)、策略类(slg)、音乐类(msc)、生活模拟类(sim)等原创和改编创作项目。(对国外动漫游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第三条对列入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选题并被作为动漫游戏“重中之重”的项目,根据《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扶持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制作时予以一定资助。 第四条主要资助的动漫游戏创作项目是: 一、列入上海重点创作规划,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具有较高技术性、知识性和文艺价值的优秀动漫游戏创作项目。 二、列入上海重点创作规划,弘扬民族精神,体现我国传统文化特色或传承上海历史文脉,具有较高思想和文化内涵的优秀动漫游戏创作项目。 三、世界观健康、积极,能够引导玩家正确理解世界并帮助玩家建立积极健康的娱乐模式。面向儿童和青少年,内容积极向上,富有健康情趣和艺术感染力,有益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的优秀动漫游戏创作项目。 四、能够具有全球市场眼光,同时特别针对中国未成年少儿群体提出合理的、先进的设计理念的动漫游戏创作项目。 五、能够在现有的各类游戏基础上提出技术应用创新点及其预见效果的动漫游戏创作项目。 六、有利于推动动漫游戏创作观念、技术、内容、风格、流派的积极创新,对动漫游戏创作具有现实意义或探索创新价值,有利于促进上海动漫游戏创作发展的项目。 七、有利于培养和推出优秀动漫游戏创作人才,激发年轻一代创作活力的动漫游戏创作项目。 第五条申报资助的动漫游戏创作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完成详细故事梗概、主要角色和场景设计建模及贴图初稿、未经内测的原创和改编创作项目。并且在申报成功后一年内可以全面完成的项目。 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创作制作的动漫游戏创作项目,本市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项目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申报时已公开宣传、启动内测、试运营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 第六条凡具有上海籍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公民、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为上海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外籍人员,同时具备申报动漫游戏创作项目有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本会和涉及项目资助工作的人员除外),均可以申报动漫游戏创作项目的资助。 第七条由本市动漫游戏创作单位申报的,需取得《动漫企业证书》;凡被列入本市或市级以上(含市级)专业团体或制作单位重点创作项目,须由专业团体、创作单位或由该单位和个人共同申报,并取得《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本会根据上海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上海市财政局对项目资助投入资金的情况,以及项目的艺术质量、团队阵容、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项目资助的资金额度。在资助上采取向重点优秀创作项目倾斜的办法,游戏创作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创作相关的需求和支出。 对列入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选题的动漫游戏作品,根据《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扶持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二维游戏创作项目资助额度: 1、由个人申报的二维游戏创作项目,资助金额一般在5万元内,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20%。 2、由本市创作单位或该单位和个人共同申报,大型二维游戏创作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中小型二维游戏创作项目资助金额一般在15万元内,各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二、三维游戏创作项目资助额度: 1、由个人申报的三维游戏创作项目,资助金额一般在10万元内,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20%。 2、由本市创作单位或该单位和个人共同申报,大型三维游戏创作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中小型三维游戏创作项目资助金额一般在30万元内,各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对技术规模庞大且世界观与剧情设计优秀的大型三维游戏创作项目可酌情增加资助额度。 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或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申报的项目,如申报项目获得资助,有关资助金额等信息应由项目申报者及时告知项目合作方,并根据该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事宜,申报者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责,作为项目责任方接受审计。 第九条对经本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含专家评估)和审定委员会评审、评估和审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动漫游戏创作项目,资助款项由上海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本会以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拨款前,本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者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本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本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受资助者保证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如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等,本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申报动漫游戏创作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有效《动漫企业证书》等复印件一份。 二、《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十二份。 三、项目的原创声明中英文各一份。 四、项目的剧情设计和任务脚本、规则设计案、主要角色和场景设计(三维动画须提交建模和贴图)初稿等一式八份,并以光盘或相关软件的形式提交项目demo(试玩版)一式八份。 五、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一条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在每年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间内受理动漫游戏创作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 2011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