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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动漫影视剧本创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2011年修改版) ...

2016-12-26 18:00 查看: 229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第一条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公益性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资助申报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为进一步做好对动漫影视创作项目的资助工作,繁荣动漫影视艺术,促进动漫影视的创作和发展,多出优秀作品,培育具有海派风格和影响力的动漫形象,推进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本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11年修改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动漫影视剧本创作项目,主要包括具有较高思想和艺术水准的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和电视动画片等剧本原创和改编项目。

  第三条对列入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选题并被作为影视动画片“重中之重”的项目,根据《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扶持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拍摄制作时予以一定资助。

  第四条主要资助的动漫影视剧本创作项目是:

  一、列入上海重点动漫影视艺术创作规划,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具有较高思想性、艺术性、技术性和观赏性的优秀动漫影视剧本创作项目。

  二、列入上海重点动漫影视艺术创作规划,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弘扬民族精神,体现优秀传统文化或上海历史文脉,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含量的优秀动漫影视剧本创作项目。

  三、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在“走出去”和国内外重要动漫赛事评比中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秀动漫影视剧本创作项目。

  四、反映儿童和青少年题材,内容积极向上,形式生动幽默,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有益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优秀动漫影视剧本创作项目。

  五、有利于培养和推出上海动漫影视创作新人,激发年轻一代创作活力,主要由新人创作的动漫影视剧本创作项目。

  第五条申报资助的动漫影视剧本创作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初稿或详细故事梗概,完成分镜头本初稿、主要角色和场景设计等初稿,未经发表、播映过的原创和改编项目。

  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创作制作的动漫影视剧本项目,本市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上占有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申报时已发表、播映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六条凡具有上海籍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公民,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为上海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外籍人员,同时又具备申报动漫影视剧本创作项目有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本会和涉及项目资助工作的人员除外),均可以申报动漫影视剧本创作项目的资助。

  第七条由本市影视文化单位申报的美术片剧本创作项目,需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由本市影视文化单位申报的电视动画片剧本创作项目,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

  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本会根据上海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上海市财政局对项目资助投入资金的情况,以及项目的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项目资助的资金额度。在资助上采取向重点优秀创作项目倾斜的办法。动漫影视剧本创作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动漫影视剧本创作相关的需求和支出。

  对列入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选题的动漫影视创作作品,根据《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扶持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美术片剧本创作项目资助额度:

  1、由个人申报、尚未被列入本市影视文化单位拍摄计划的美术片(含美术短片)剧本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2-5万元之间;对特别优秀的由本地作者原创的剧本,最高可酌情增加到8万元。

  2、由本市影视文化单位申报或由该单位与作者个人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该单位摄制计划的美术片(含美术短片)剧本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3-15万元之间。

  二、电视动画片剧本创作项目资助额度:

  1、由个人申报、尚未被列入本市影视文化单位拍摄计划的电视动画片剧本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2—8万元之间;对特别优秀的由本地作者原创的剧本,最高可酌情增加到10万元。

  2、由本市影视文化单位申报或由该单位与作者个人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该单位摄制计划的电视动画片剧本创作项目。

  1)电视动画片每集时长15分钟以内,26集之内(含26集)的创作一般在5-10万元之间;26—52集之间的创作一般在10-20万元之间;52集以上的创作一般不超过30万元。

  2)电视动画片每集时长15分钟以上,26集之内(含26集)的创作一般在10-15万元之间;26—52集之间的创作一般在15—30万元;52集以上的创作一般不超过40万元。

  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或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申报的项目,如申报项目获得资助,有关资助金额等信息应由项目申报者及时告知项目合作方,并根据该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事宜,申报者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责,作为项目责任方接受审计。

  第九条对经本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含专家评估)和审定委员会评审、评估和审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动漫影视剧本创作项目,资助款项由上海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本会以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拨款前,本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者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本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本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受资助者保证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如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等,本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申报动漫影视剧本创作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有效《摄制电影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一份。

  二、《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十二份。

  三、申报美术片剧本创作项目的,须提交剧本,如尚未完成剧本创作或无对白动画片的,须提交5000字左右的详细内容梗概。同时,提交该作品的分镜头本初稿、主要角色和场景设计(三维动画须提交建模和贴图)初稿一式八份。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四、申报电视动画片剧本创作项目的,须提交剧本或部分分集剧本,如尚未完成剧本创作或无对白动画片的,须提交3000字左右的详细内容梗概和每集500字左右的分集内容梗概。同时,提交该作品的分镜头本初稿、主要角色和场景设计(三维动画须提交建模和贴图)初稿一式八份。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一条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在每年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内,受理动漫影视剧本创作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

  201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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