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09号 2008.8.13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和《国务院关于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的批复》(国函[2007]7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豁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以下简称蒙东地区五盟市)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蒙东地区五盟市企业豁免历史欠税豁免历史欠税的具体条件、企业范围、税种范围以及程序请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执行。 三、对企业自欠税发生之日起至当地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收到其豁免欠税申请之日止,凡因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财政、审计机关处罚的,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的,其企业发生的历史欠税不论是否满足本通知规定的豁免条件,一律不予豁免。 四、凡符合豁免条件的历史欠税,纳税人和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请、资料填制、核实和报送工作。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局集中向上级单位报送相关材料。 五、企业填报欠税豁免申请表和相关明细表,不计算和填列滞纳金。对批准豁免的欠税,企业作为本年度收入,不再征收相应的税款。 六、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切实加强对豁免欠税企业的实地调查及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监督和检查,密切关注豁免企业历史欠税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此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对上报的豁免欠税材料进行实地检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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