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审批结果的通知 国税发[2008]130号 2008-12-1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上述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准予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7号)文件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三、上述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若属于《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实行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且合同执行日期超过2008年12月31日的,一律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101号》请各地商务部门予以提供。 四、对涉及上述合同的出口货物,此前未退税或因退税率差,需补退的退税款,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退付企业。 五、税务机关在审批上述备案出口合同项下的货物出口退税时,除按现行规定正常审核出口企业必须提供的凭证外,还应对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重点进行审核。备案合同项下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等其中一项内容发生变化的,该合同备案金额以内的出口货物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六、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合同等个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应追回已退税款或多退税款,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