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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美术、文博项目资助实施细则(2011年修改版) ...

2016-12-26 18:00 查看: 209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2011年修改版)

  第一条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本市公益性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资助申报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为进一步加强美术和文博项目的资助工作,繁荣美术、文博事业,促进美术创作,多出优秀作品,推进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本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11年修改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美术、文博项目,主要包括美术创作项目和美术、文博展览与活动项目。

  美术创作项目,主要指美术(含中国画、油画、雕塑、版画、水彩画、漫画等)、书法、摄影、多媒体艺术等门类具有导向示范性和艺术性的大型主题创作项目。

  美术、文博展览与活动项目,主要指节庆类、纪念类、学术类中具有思想文化内涵,又具有较高民族性、公益性、代表性的美术与文博展览、重要赛事项目,以及与美术、文博相关的其他活动项目等。

  属于由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不在此列,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主要资助的美术、文博项目是:

  一、列入上海重点美术创作和美术、文博展览规划,体现时代精神,内容健康向上,能艺术地反映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具有代表性的,富有时代气息和艺术美感的,并达到较高思想、艺术水准的优秀美术创作和公益性美术、文博展览和活动项目。

  二、列入上海重点美术创作和美术、文博展览规划,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弘扬民族精神,体现优秀文化传统或上海历史文脉,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主题性美术创作和公益性美术、文博展览和活动项目。

  三、体现创新、探索精神,有利于艺术观念和艺术流派的创新发展,具有独特艺术品位和良好社会效益的美术创作、展览项目。

  四、展示中华文化遗产和人类文明成果,传播艺术和知识,有利于提升受众的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具有代表性、经典性的美术、文博展览和活动项目。

  第四条申报资助的美术创作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初步完成创作草图或小样,未经发表过、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创作的项目。

  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单位联合创作的美术作品,本市创作单位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版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申报资助的美术、文博展览和活动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有策划方案或开始实施,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

  申报时已基本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五条凡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又具备申报美术、文博项目有关条件的单位(含单位与个人联合申报,本会和涉及项目资助工作的人员除外),均可以申报美术、文博项目的资助。

  第六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本会根据上海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上海市财政局对项目资助投入资金的情况,以及项目的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项目资助的资金额度。在资助上采取向重点优秀创作和重点展览项目倾斜的办法。对列入上海重点美术创作规划的作品和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加大资助的投入力度。

  一、美术创作项目资助额度:

  大型主题美术创作作品,每幅一般在1—10万元之间。

  二、美术、文博展览项目资助额度:

  大型美术展览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小型项目,一般在30万元以内,各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40%;大型文博展览项目最高不超过120万元,中小型项目,一般在50万元以内,各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三、美术、文博活动项目资助额度:

  美术、文博活动项目基本上遵循谁主办、谁出资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须达到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60%—70%左右;对美术、文博活动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如申报项目获得资助,有关资助金额等信息应由项目申报者及时告知项目合作方,并根据该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事宜,申报者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责,作为项目责任方接受审计。

  第八条对经本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含专家评估)和审定委员会评审、评估和审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美术创作项目,美术、文博展览项目和美术、文博活动项目,资助款项由上海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本会以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拨款前,本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者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本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本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受资助者保证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如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等,本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报美术、文博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一份。

  二、《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十二份。

  三、申报美术创作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创作构思、草图或小样等复印件一式八份。

  四、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美术、文博展览与活动项目,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与涉外项目相关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授权书和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条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在每年的项目申报受理期,受理美术、文博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

  201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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