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修改版) 第一条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本市公益性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资助申报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资助工作,促进文艺的繁荣发展,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推进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本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11年修改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含量的重大文化节庆活动,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重大文艺赛事(不含征文类等项目),重要的文化艺术交流普及、研讨、展览展映展演等类别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以及相关的其他活动项目等。 属于由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不在此列,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资助,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主要资助: 一、能以先进文化引领,体现时代精神,具有公益性强、公众参与度高,有利于丰富和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能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全市性文化活动项目。 二、能弘扬民族文化,有利于汲取和传播优秀文明成果,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含量的优秀项目和品牌项目。 三、能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有利于文化创新和人才培养,具有较高专业性、学术性和普及性的优秀项目和品牌项目。 四、能反映城市文化水准,有利于增强上海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并能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优秀项目和品牌项目。 第四条申报资助的与文学、影视、动漫、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木偶等各个文化艺术领域相关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有策划方案或开始实施,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 申报时已基本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属于美术、文博类和群众文化类的活动项目,按相关类别的细则实施。 第五条凡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又具备申报文化艺术活动项目有关条件的单位(本会和涉及项目资助工作的人员除外),均可以申报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资助。 第六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本会对定期举办的、具有连续性的项目,采取每届申报、评审的办法。 第八条本会根据上海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上海市财政局对项目资助投入资金的情况,以及项目的艺术质量、规模大小、社会效益、成本投入等,确定文化艺术活动项目资助的资金额度。 对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资助,原则上采取谁主办、谁主要出资(含筹资)的办法。在一般情况下,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须达到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规定比例。本会对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计划投入总额的30%。 一、重大文化节庆类项目:全市性的大型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小型项目一般在30万元以内,各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二、重大文艺赛事类项目:大型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其他项目一般在25万元以内,各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三、重要文艺研讨类项目:大型项目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中小型项目一般在10万元以内,各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25%。属于申报单位工作范畴内的项目一般不予资助。 四、普及讲座类项目:一般在20万元以内,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五、文化交流类项目:大型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他项目一般在40万元以内,各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六、展览展映展演类项目:一般在40万元以内,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其他活动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如申报项目获得资助,有关资助金额等信息应由项目申报者及时告知项目合作方,并根据该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事宜,申报者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责,作为项目责任方接受审计。 第九条对经本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含专家评估)和审定委员会评审、评估和审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资助款项由上海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本会以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拨款前,本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者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本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本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受资助者保证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如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等,本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申报文化艺术活动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有效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复印件一份。 二、本会《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十二份。 三、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与涉外项目相关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 四、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授权书和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一条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在每年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内,受理各类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 2011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