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修改版) 第一条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本市公益性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资助申报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为进一步做好对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的资助工作,繁荣舞台艺术,特别是促进舞台剧目的创作演出和创新发展,多出优秀作品,推进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本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11年修改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舞台艺术创作项目,主要包括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 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主要指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等舞台剧剧本的原创和改编创作项目。 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主要指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和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等艺术门类的整台大型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含原创剧目和作品、进行过重大修改提高的剧目和作品、根据其他艺术样式或剧种改编、移植的剧目和作品,以及传统剧目的整理改编等);原创小型剧(节)目的创作演出项目。 第三条主要资助的舞台艺术创作项目是: 一、列入上海重点舞台艺术创作规划,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结合,具有国家和上海文化艺术水准的优秀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 二、列入上海重点舞台艺术创作规划,体现优秀文化传统和上海历史文脉,具有较高思想和文化内涵的优秀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 三、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社会效益良好的优秀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 四、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承中华艺术,有利于增强民族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并能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优秀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 五、反映儿童和青少年题材,内容积极向上,富有健康情趣和艺术感染力,有益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的优秀少儿文艺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 六、有利于培养和推出上海舞台艺术创作新人,激发年轻一代创作活力,主要由新人创作演出,并达到一定思想、艺术水准的舞台剧目和作品。 第四条申报资助的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完成详细故事梗概,或已完成剧本初稿,未经发表、演出的创作项目(含改编、移植等作品)。 申报资助的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不含小剧、小节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创作,未经演出或作了重大修改提高后未经演出、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排练演出的项目。属于重大修改提高的剧目和作品,如已得到过本会资助,应在再次申报资助前,达到一定的演出场次,并明确系参加重大赛事或重大演出活动的项目。如剧目和作品已获得全国性文艺奖项的奖励及获准参加国内外重要赛事的资格,则优先考虑。 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创作制作的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本市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演出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剧目或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申报时已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原创小型剧(节)目的创作演出项目,一般情况下须在演出后申报。 第五条凡具有上海籍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公民,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为上海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外籍人士,同时又具备申报舞台艺术创作项目有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本会和涉及项目资助工作的人员除外),均可以申报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的资助。 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暂不受理个人申报,须由该项目计划演出单位或由单位与作者个人共同申报。 第六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本会根据上海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上海市财政局对项目资助投入资金的情况,以及项目的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项目资助的资金额度。在资助上采取向重点优秀创作项目倾斜的办法,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创作和演出相关的需求和支出。 对列入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选题的舞台艺术创作剧目和作品,根据《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扶持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舞台剧剧本等创作项目资助额度: 1、由个人申报、未被列入本市文艺演出单位演出计划的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等剧本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2—3万元之内;对特别优秀的由本地作者原创的剧本,最高可酌情增加到5万元。 2、由本市文艺演出单位(含专业院校)申报或由该单位与作者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本市文艺演出单位演出计划的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等剧本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根据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等,一般在8—12万元之间。对特别优秀的原创大型作品,最高可酌情增加到15万元。 3、由个人申报、未被列入本市文艺演出单位演出计划的交响乐、民乐等其他音乐创作作品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2—5万元之间;对特别优秀的由本地作者原创的大型作品,最高可酌情增加到8万元。 4、由本市文艺演出单位(含专业院校)申报或由该单位与作者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本市文艺演出单位演出计划的交响乐、民乐等其他音乐创作作品项目,每部资助金额根据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等,一般在8—12万元之间;对特别优秀的原创大型作品,最高可酌情增加到25万元。 二、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资助额度: 戏剧项目:原创演出剧目每部一般在80万元以内,对资金投入量大又特别优秀的原创大型作品,最高可酌情增加到100万元;重大修改提高演出剧目每部一般在40万元以内;传统戏曲的整理改编剧目每部在25万元以内。以上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60%—70%。 儿童剧、木偶剧项目:原创演出剧目每部一般在45万元以内,对资金投入量大又特别优秀的原创大型作品,最高可酌情增加到60万元;重排的修改提高演出剧目每部在25万元以内。以上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60%—70%。 歌剧、舞剧项目:原创演出剧目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般不超过计划投入总额的60%。经典剧目的创排演出每部一般在90万元以内;重排的修改提高演出剧目每部在70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60%。 音乐剧项目:原创演出剧目每部在100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40%。重排的修改提高演出剧目每部在50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音乐会项目:以原创作品为主的每台一般在80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70%;其他的每台一般在40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50%。 小剧、小节目类项目: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艺术门类的原创小剧、小节目,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对待。小剧一般每个作品不超过12万元,小节目一般每个作品不超过6万元。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申报的项目,如申报项目获得资助,有关资助金额等信息应由项目申报者及时告知项目合作方,并根据该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事宜,申报者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责,作为项目责任方接受审计。 第八条对经本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含专家评估)和审定委员会评审、评估和审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资助款项由上海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本会以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拨款前,本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者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本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本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受资助者保证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如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等,本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报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有效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复印件一份。 二、《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十二份。 三、申报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剧本一式八份,如尚未完成剧本创作的,须提交3000字以上的详细故事梗概一式八份;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四、申报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须提交剧本一式八份;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五、申报整台大型舞台(音乐、舞蹈、杂技类)创作或重大修改提高项目,须提交作曲(片段)乐谱或录音、录像带等一式八份。 六、申报音乐、舞蹈、杂技类小型剧(节)目的,须提交每一个作品作曲、乐谱(片段)或录音、录像带等一式八份。 七、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条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在每年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内,受理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 2011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