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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影视艺术剧本创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2011年修改版) ...

2016-12-26 18:00 查看: 230 来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2011年修改版)

  第一条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公益性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资助申报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为进一步做好对影视艺术创作项目的资助工作,繁荣影视艺术,促进影视剧目的创作和创新发展,多出优秀作品,推进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本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11年修改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影视艺术剧本创作项目,主要包括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及文艺类电视艺术片剧本。

  电影主要指原创和改编的多类型、多品种的故事片、舞台艺术片、舞台纪录片等作品;电视剧主要指原创和改编的单本剧、多本剧和连续剧作品(动漫影视类的剧本创作等项目按相关细则办理);原创和改编的广播剧以及文艺类电视艺术片。

  第三条对列入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选题并被作为影视剧“重中之重”的项目,根据《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扶持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拍摄制作时予以一定资助。

  第四条主要资助的影视艺术剧本创作项目是:

  一、列入上海重点影视艺术创作规划,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达到较高思想、艺术水准的优秀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及文艺类电视艺术片剧本创作项目。

  二、列入上海重点影视艺术创作规划,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弘扬民族精神,体现优秀文化传统或上海历史文脉,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优秀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及文艺类电视艺术片剧本创作项目。

  三、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在国内外重要影视赛事评比中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秀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及文艺类电视艺术片剧本创作项目。

  四、反映儿童和青少年题材,内容积极向上,富有健康情趣和艺术感染力,有益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的优秀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及文艺类电视艺术片剧本创作项目。

  五、有利于培养和推出上海影视艺术创作新人、激发年轻一代创作活力,主要由新人创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及文艺类电视艺术片剧本创作项目。

  第五条申报资助的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及文艺类电视艺术片剧本创作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初步完成剧本,或已完成详细故事梗概,未经发表、播映过的原创和改编项目。

  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创作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及文艺类电视艺术片剧本项目,本市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申报时已发表、播映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六条凡具有上海籍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公民,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为上海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外籍人士,同时又具备申报影视艺术创作项目有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本会和涉及项目资助工作的人员除外),均可以申报影视艺术创作项目的资助。

  文艺类电视艺术片剧本创作项目暂不受理个人申报,须由该项目计划摄制或播出单位或由该单位与作者个人共同申报。

  第七条由本市影视文化单位申报电影剧本创作项目的,需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由本市影视文化单位申报电视剧、广播剧及文艺类电视艺术片剧本创作项目的,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

  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本会根据上海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上海市财政局对项目资助投入资金的情况,以及项目的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项目资助的资金额度。在资助上采取向重点优秀创作项目倾斜的办法,剧本创作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剧本创作相关的需求和支出。

  对列入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选题的影视艺术创作剧目和作品,根据《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扶持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电影剧本创作项目资助额度:

  1、由个人申报、尚未被列入本市影视文化单位拍摄计划的电影剧本(含故事片、舞台艺术片、舞台纪录片)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2—5万元之间;对特别优秀的由本地作者原创的剧本,最高可酌情增加到8万元。

  2、由本市影视文化单位申报或由该单位与作者个人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该单位拍摄计划的电影剧本(含故事片、舞台艺术片、舞台纪录片)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10—20万元之间。

  二、电视剧剧本创作项目资助额度:

  1、由个人申报、尚未被列入本市影视文化单位拍摄计划的电视剧剧本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2—8万元之间;对特别优秀的由本地作者原创的剧本,最高可酌情增加到10万元。

  2、由本市影视文化单位申报或由该单位与作者个人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该单位拍摄计划的电视剧剧本创作项目,单本剧、8集之内的短篇电视剧资助金额一般在3—10万元之间;9—20集之间的中篇电视剧一般在10—20万元之间;20集以上的长篇电视剧一般在20—40万元之间。对优秀的长篇电视剧,可酌情增加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由本市影视文化单位申报或由该单位与作者个人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该单位拍摄计划的文艺类电视艺术片剧本创作项目,参照电视剧剧本资助额度标准的20%—40%执行。

  

  三、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资助额度:

  1、由个人申报、尚未被列入本市影视文化单位拍摄计划的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1—3万元之间。

  2、由本市广播文化单位申报或由该单位与作者个人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该单位制作播出计划的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一般资助金额在3—8万元之间,对优秀的长篇广播剧可酌情增加资助额度。

  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或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申报的项目,如申报项目获得资助,有关资助金额等信息应由项目申报者及时告知项目合作方,并根据该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事宜,申报者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责,作为项目责任方接受审计。

  第九条对经本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含专家评估)和审定委员会评审、评估和审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及文艺类电视艺术片剧本创作项目,资助款项由上海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本会以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拨款前,本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者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本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本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受资助者保证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如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等,本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申报影视艺术创作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有效《摄制电影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一份。

  二、《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十二份。

  三、申报电影剧本创作项目的,须提交剧本一式八份,如尚未完成剧本创作的,须提交5000字左右的详细内容梗概一式八份;申报电视剧、广播剧及文艺类电视艺术片剧本创作项目的,须提交剧本或部分分集剧本一式八份,如尚未完成剧本创作的,须提交3000字左右的详细内容梗概和每集500字左右的分集内容梗概一式八份。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四、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一条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在每年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内,受理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及文艺类电视艺术片剧本创作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

  201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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