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公布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9号 2010.9.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申请材料递交日期为2010年10月15日至2010年10月29日。 附件: 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一、关税配额总量 二、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三、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四、分配依据 (二)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大于公告总量,根据各企业进口实绩采用规则化分配。如:某企业2010年某个品种配额为X万吨,2010年前三季度完成率为b,全国平均使用率为a,则2011年该企业该品种分配量为X*[1-(a-b)]万吨。企业配额年增幅最高不超过c,c为调节系数,根据当年配额申请、使用情况和市场情况而定。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申请企业,以及老企业申请新品种,分配基本量1000吨; (三)申请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以往配额使用情况和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 (三)近两年(2009-2010年)配额分配文件复印件; (四)2010年前三季度进口关税配额使用情况。应提供海关报关单据,或委托进口证明材料(如已报关使用的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序号)等; (五)2011年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及数量,并注明国营贸易或非国营贸易。 六、申报及审核程序 中央管理企业于2010年10月29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下达关税配额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