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0号 2008.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作用,更好地为组织收入、加强征管、税制改革、宏观调控服务,税务总局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重点税源监控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发展的需要,结合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以及新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制定了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2009年企业集团监控报表制度另行下发)。按照新的报表制度,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标准和报表体系与上年保持一致,绝大部分指标保持稳定,报送时间适当延后,对报表任务的审核体系进行了完善。现将制度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监控范围 (二)预计2009年缴纳税款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基层地方税务局均要及时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从立项至清算的全过程监控,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税务总局上报。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纳入税务总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税务总局。对各地降低标准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如果有关资料能完整填列的,可以一同上报税务总局,不能完整填列的则不得上报税务总局。 《基本信息表》中,为方便企业填报增加了“是否实行新的会计制度”的选项,根据大企业管理需要增加了“上级关联企业主代码”,删除了“是否享受扩大增值税抵免政策”的选项。《税收月报表》中,为了解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企业投资和税收产生的影响,增加了“ 外购可抵扣固定资产 ”和“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两项指标,增设了体现从价消费税额情况的指标,调整并完善了企业所得税相关指标。《财务季报表》主要指标保持不变,但在指标后标示出了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该填报的指标名称。《调查问卷(季报)》增加了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应对危机的政策措施对企业影响等几个问题。各报表的指标设置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1、附件2。 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软件任务在“总局FTP/CENTRE/计统司/重点税源监控/2009年任务”目录下载。
三、上报时间和地址 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一律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报送,地址为“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国税(地税)上报数据”目录。各地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报至“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交流”目录。
四、有关要求 (二)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对企业和基层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和辅导,切实把好数据入口关。进一步健全数据审核体系,加强中间环节审核,防止错误数据层层上传,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完善纠错机制,杜绝屡错屡犯现象的发生。进一步研究改进重点税源数据采集方式,对指标口径完全一致的,可以从征管系统中导出,不再要求企业填报,鼓励各地采用网上直报等方式采集非申报类监控数据,从根本上解决重复报送问题,提高采集效率和数据质量。为进一步摸清原因,解决问题,2009年税务总局将组织开展重点税源数据质量专项检查。 (三)深化数据应用。重点税源企业在经济和税收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2009年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深化监控数据的分析利用,通过开展专题分析和综合分析,客观准确地反映税源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为加强管理、组织收入、宏观调控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完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预警系统,及时发布行业平均税负、物耗以及预警标准等信息,为基层开展评估和检查提供指导。为促进各地加强数据利用,各地要继续坚持按月上报专题分析、按季上报综合分析报告的做法,及时反映工作中好的经验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税务总局也将下发部分研究课题,请各地共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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