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2号 2009-06-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