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9]277号 2009-05-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在原“(1)卷烟”项目下,增设“其中:按56%税率征收”、“按36%税率征收”二个项目。 (三)在原“(3)烟丝”项目下,增设“(4)商业批发卷烟”项目。统计对商业批发环节各种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二、编报时间和其他事项 (二)新报表任务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FTP下发,具体地址为 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TRS任务,请及时下载并调整本单位报表任务。 附件: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