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2009-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