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92号 2009-0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9年3月28日起生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税务总局已将上述《协定》文本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8]767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