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90号 2009-05-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现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宣传,辅导企业参照实施,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税务总局。
附件: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总则
1.1本指引旨在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1.2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
1.3企业可以参照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
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措施;
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
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
1.4税务机关参照本指引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据以确定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
1.5企业应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6税务风险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1.7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效与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相结合。
1.8企业应把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其他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全面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2.税务风险管理组织
2.1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2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
总分机构,在分支机构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
集团型企业,在地区性总部、产品事业部或下属企业内部分别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
2.3企业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制订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承担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
2.4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税务管理的不相容职责包括:
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
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
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其他应分离的税务管理职责。
2.5企业涉税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2.6企业应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