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1020号 2008-12-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其产品执行标准为: 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