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010.7.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本公告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废止。 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特此公告。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及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条款废止] 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第四条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 《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第六条 《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第七条[条款废止] 《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第八条[条款废止]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