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2008-11-20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89号建议的答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下载: zip 文件
后续细化文件:
财税[2011]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政策解读:
1.解读财税[2008]149号: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确定
2.财税[2008]149号解读:“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新旧对照
3.财税[2008]149号关于农产品加工范围的解析
4.财税[2008]8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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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倒推法”堵住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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