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952号 2008-11-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本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