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3 00:00 查看: 135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2008.1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财税[2011]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夫妻离婚房产证除名或收税 学者称已收加名税应退回 房产证"加名"免契税 网友关注离婚变更征不征? 【夫妻契税政策解读PPT课件<王越> 下载: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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