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护、传承、弘扬和普及民族优秀文化,激励京昆创排新编剧目,挖掘整理传统剧目,扶植培养青年人才,资助宣传推广、重大演艺项目与国际交流,努力筹措发展资金,促进上海京昆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方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上海籍户口的公民; 二、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公民; 四、在上海工作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士。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承办或协办的项目,应在事先经主办单位同意并协调好内部关系后,提出资助申请。 第三条 本基金资助的文艺创作、人才培养、文化艺术交流和演艺活动项目的范围包括相关演艺领域的创作、演出,交流、培训、宣传、推广、展示和演艺活动等项目: (一)京昆艺术创作。资助上海各专业京昆院团列入本市重点文艺创作规划、体现国家和上海文化艺术水准,能艺术地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京昆重点创作演出剧目、作品;为扶持京昆新人,资助具有创新精神,并达到一定的思想、艺术水准的京昆新人创作演出项目;以及创意研发和创作排练新编京昆剧目,整理改编传统剧目,传承传统技艺,以及记录抢救珍贵艺术资料。 (二)扶植和培养京昆人才。作为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的补充,资助旨在提高专业演艺人员整体艺术素养的年度专业化集训或考核以及管理人员、青年艺术人才的进修提高,补贴上海京昆艺术中心及下属院团外地演职员(除武戏演员)租房费用。 (三)重要艺术项目。资助京昆重大演艺项目、品牌演艺活动、京昆艺术宣传推广展示活动,以及上海京昆艺术中心及上海各专业京昆院团、剧场从事低票价公益性普及演出、京昆学术研究、舞台技术科研、与京昆相关的衍生产品开发等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活动项目不在此列)。 (四)京昆艺术交流。资助有利于推动上海京昆艺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提升上海京昆艺术事业影响力的区域性、国际性艺术交流项目,完成政府指令性演出任务和艺术活动,以及相关京昆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学术研讨活动。(属于政府“采购”的活动项目不在此列)。 第四条 本基金资助的文艺创作、人才培养、文化艺术交流和演艺活动项目的基本要求是: (一)列入上海或上海京昆艺术中心重点文艺创作规划,或者体现国家和上海文化艺术水准,具有示范性、民族性、经典性的京昆重点创作演出剧目、作品和重大京昆艺术活动项目; (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中华艺术,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优秀京昆创作演出剧目、作品和京昆艺术活动项目; (三)具有创新精神和独特艺术品位,并达到一定的思想、艺术水准的京昆新人创作演出项目。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京昆艺术创作演出项目,应在申报时已初步完成剧本创作,计划在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排练演出的项目;申请资助的京昆艺术活动项目,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策划启动或开始实施,并将于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 第六条 本基金根据上海京昆艺术事业发展的需要和项目资助总量,确定项目资助资金额度。 根据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章程中对重点院团重点扶持的精神,对京昆重点院团的京昆项目资助额占资助总量的70%——80%,对社会上的京昆项目资助额占资助总量的20%——30%。 一般情况下,京昆原创演出剧目每部不超过150万元;重排的修改提高演出剧目每部不超过70万元;整理改编剧目每部不超过40万元;小剧目类项目每部不超过20万元;列入重点剧目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对重点院团申报的活动类项目资助的资金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的80%;对一般社会申报的活动类项目资助的资金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的40%,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本基金资助京昆重大艺术活动项目和艺术交流活动,同时鼓励申报方积极向社会筹措资金。 项目评审采取投票机制,项目的评审采取要素化综合评判,评审的要素不仅包括剧本的质量、主创人员的阵容,还要对实施团队、管理运作、经费预算、资金筹备、演出场次、社会效益、预计市场前景等相关要素进行评估和综合评判。 第七条 为了便于评审委员及时了解和掌握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项目资助的必要性,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评审答辩。 第八条 本基金项目申报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统一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和9月,受理周期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将根据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统一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并下发通知,告知所属各单位调整内容。 第九条 本基金对审定通过的项目,主要采取一次性拨款或分期拨款的方式。拨款前,基金管理办公室与受资助方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条款执行。 (一)凡获得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资助的文化艺术项目,原则上须在其公开刊物或宣传材料上标注“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资助”的字样;如遇特殊情况,可协商解决。 (二)受资助方的资金账户以《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为准,资助拨款期限,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如获资助方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本基金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周期长、涉及金额大的项目,采取分期拨款;对于周期短、涉及金额小的项目,或已完成50%以上进度的项目,采取一次性拨款。 第十条 根据市委宣传部的要求,为配合上海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统一公示审定通过项目的情况,本基金的审定结论将于每年的8月底和次年的2月底报上海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由上海市文化发展基金会进行统一公示。如遇特殊情况,将根据上海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统一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并下发通知,告知所属各单位调整内容。 第十一条 申报艺术创作、艺术活动和艺术交流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经营性舞台演出许可证等)复印件一份; (二)《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申请表》(以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公布的申请表为准)一式十份; (三)申报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剧本初稿或5000字详细故事梗概一式十份;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四)申报创作演出项目,须提交剧本一份,若通过项目资格认定,须另行提交剧本一式九份;根据名著等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六)申报方应派专人(或快递)将申请表等相关材料送达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材料送达前,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申报的项目,均不纳入受理范围; (七)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二条 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截止申报日开始的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材料进行整理备案,资格认定,同时将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主要为项目策划书、剧本等)递交评审委员会专家;对经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及理事会审定通过的申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受资助方应按国家财经法规及《项目资助协议》约定使用资助经费,并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管理工作,定期向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等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受资助方在项目完成后,须接受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和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的项目监管,提交《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和《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向监管方无偿提供该项目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和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对已完成的艺术创作资助项目进行监管、评估、验收和财务决算,并视情况组织审计。对未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资助项目,有权责成受资助方进一步修改完善,其费用自理。 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对部分大型的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成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报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受资助方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艺术创作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十七条 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的项目资助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和领导,由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承担相关的日常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和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