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建[2010]227号 2010-5-31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二、根据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将示范推广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城市。 三、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情况,按规定标准据实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试点城市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和推广信息报财政部。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上报情况和专项核查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六、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七、其他有关事项按《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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